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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再减税 利好光伏平价上网

时间:2017-09-15 来源:未知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明确了光伏行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展期

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该政策是国家让利于光伏企业鼓励光伏企业发展的延续,有利于光伏行业平稳过渡到平价上网的阶段。

二、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耕地占用税的费用在5-50元之间,此前部分区域的光伏电站需按照光伏项目的总用地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如天合光能在云南建水,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光伏电站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分别相当于项目总投资的5%,7.6%和2.4%,单个项目最高税负为1.36亿元,给企业带来额外成本,新规规定光伏电站在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税,将极大地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光伏电站的初始投资需求,提高投资回报率。

三、明确减免光伏发电土地使用税

此前部分光伏电站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要求,却被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另一方面对于光伏电站的实际征税面积的界定也不够合理,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如天合光能在新疆的3万千瓦电站,需按照80万平方米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需缴纳120万元,占电费收入4%,极大的影响了投资企业的回报率。此次通知明确了将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对于不属于征收范围或未达起征标准的,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将减轻光伏运营企业的负担,有利于平价上网。

四、接网工程建设由电网企业承担

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外部配套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以往相关电网工程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电网企业按协议或经第三方评估在两年内完成回购。通知明确了电网企业的责任,有利于降低光伏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五、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筹资支持

通知明确各地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达到优质信贷等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企业,鼓励按基准利率下浮10%左右的利率予以支持,并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各级政府应指导可再生能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各级政府与社会主体合作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基金,对社会主体发起的可再生能源相关基金予以政策支持。光伏电站的投资是重资产行业,需要大量资金,此前融资成本较高,利率在6%以上,短期过桥贷款利率甚至可能超过10%,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的利率贷款,如按照长期基准利率的9折计算,利率成本仅为4.41%,将大幅降低光伏投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按照100 MW 电站初始投资6亿,自有资金30%,融资70%计算,则首年节省利息费用可达 667.8万元(为利率6%与4.41%的差额),约占当年电费收入7.1%,将大幅减轻企业费用,有利于降低光伏度电成本。

六、看好行业前景

此次通知的颁布,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水电)的决心,看好光伏行业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