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0 来源:未知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四条 〔结构优化〕提出: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一章第十三条 〔扶持农村能源〕提出:国家支持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一章第十八条 〔节约能源〕提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支持能源资源综合开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开发共生、伴生能源矿产资源。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优化能源结构〕提出:国家鼓励高效清洁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化石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 〔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第三章第四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提出: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第四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提出: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第三章第四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提出:国家制定相关财政、金融和价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第四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提出:国家实施流域梯级开发水能资源,在生态优先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适度开发中小型水电站,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本地消纳和外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高效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国家鼓励推广地热能和太阳能热利用,积极推进海洋能开发。
国家鼓励城镇和农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清洁供能体系。
第三章第四十八条 〔企业保障义务〕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建立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制度。
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节能减排义务〕提出:能源供应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义务。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能源审计或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第六十二条 〔节能政府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第六十三条 〔消费管理政策〕提出:国家支持建立绿色能源消费市场,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